公司简介

  北京中博社翻译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专业翻译公司,是业界领先的专业翻译机构。致力于翻译和本地化业务,擅长法律法规、财经金融、证件证明、石油钻井、建筑工程、地质矿产、电气电力、汽车制造、生物医药、化工冶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英语、俄语、韩语、日语、德语、法语等多种语言笔译、同声传译、交替传译、网站本地化等语言外包服务。业务遍及亚太、欧美,是业界公认的诚实守信的北京翻译公司之一。

翻译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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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优势

Our company• 笔译标准 | GB《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国家标准》
• 口译标准 | 《国家翻译服务规范》(第二部分:口译)
• 翻译语种 | 能够翻译全世界近120个语言的口笔译
• 翻译专家 | 汇聚30个国家地区 2000余名资深译者
• 翻译领域 | 翻译项目由精通专业背景的译员翻译
• 涉外盖章 | 政府部门指定的翻译认证涉外翻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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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21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36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37条第3款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47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4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53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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